问题 | 小孩被送出去时是否享有继承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和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等。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均等,但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继承人应通过协商解决继承问题,调解或诉讼可作为最后手段。继承人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根据实际情况分配遗产。 法律分析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人在继承时,应该协商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实际情况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责任的应该在继承遗产时应该多分遗产。还应该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胎儿预留相应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之间应该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遗产的分割。 结语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遗产继承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亲属。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履行赡养责任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并考虑无劳动能力或胎儿的需求。在继承遗产时,应多分给予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继承人之间应友好协商遗产的分割,以实现公平和谐的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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