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能否获得减刑? |
释义 | 自首与减刑在中国刑法中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赃认罪的主犯可以得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可根据案情酌情减刑。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首的表现形式包括主动投案、因病伤委托他人投案、主动交待罪行、在逃跑中投案、被亲友陪同投案等。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减刑条件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等。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犯主动投案自首并且退赃认罪的,是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据案情酌情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犯主动投案自首并且退赃认罪的,是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据案情酌情减刑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表现形式包括主动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罪行、在逃跑中被抓获等。自首可以为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定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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