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资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 201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 贷:库存商品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15×17%)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 新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额:12.55-4.494=8.056(万元) 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