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2、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