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购房者应按2-3%的比例交纳房屋维修基金,该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售房单位的收入,且有具体的缴纳标准和存储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拓展延伸 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及注意事项 维修基金是指用于维护和修缮共有部分的资金,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一般是每月的固定日期。具体时间可能因物业管理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查阅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或咨询物业管理处以获取准确信息。在缴纳维修基金时,业主需要注意按时缴纳,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或其他不必要的费用。同时,还应了解维修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在遇到问题或疑虑时,可以与物业管理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和指导。 结语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是购房者与售房单位之间的约定,购房者需按照购房款的2-3%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这笔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业主应在房屋交房前缴纳维修基金,可直接存入专户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在缴纳维修基金时,业主应按时缴纳,了解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并与物业管理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以获取更多解答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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