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时工是否是劳动关系 |
释义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动关系形式。双方可以口头协议,随时终止用工,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与雇主是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小时工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确定小时工的劳动关系是通过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进行评估的。首先,要考虑雇佣关系的存在,即是否有雇佣合同或口头协议。其次,要分析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等。此外,还要考虑工资支付方式、工作工具和设备的提供情况,以及雇主对工作过程的控制程度。另外,需要考虑是否有劳动保护法律的适用,如是否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权益。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确定小时工的劳动关系,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雇主的责任义务。 结语 在确定小时工的劳动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是否存在雇佣合同或口头协议,工作性质和程度,工资支付方式,工作工具和设备的提供情况,以及雇主对工作过程的控制程度等。同时,还需考虑是否适用劳动保护法律,如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等权益。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小时工的劳动关系合法,保护其权益,同时明确雇主的责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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