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免责的具体情形 |
释义 | 货物损毁的免责情形及赔偿金额确定:货物损毁免责情形包括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赔偿金额可根据合同约定、协商、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市场价格或法律规定确定。若纠纷发生,货主可协商或起诉索赔,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若货物未投保且发生损毁,责任归托运人或承运人,取决于实际原因。 法律分析 一、货物损坏在哪些情形下承运人免责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如何确定赔偿的金额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可如下确定: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 (3)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倘若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货物损毁后,货主可以和相关的责任协商赔偿事宜,确定赔偿金额及支付事宜。要是协商不成的,货主就应该及时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无谓陷入不必要的来回扯谈中,浪费时间和精力。 如货主确定要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货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到三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索偿。 货物在运输过错中,发生意外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托运人都会给货物投保。那么,在发生意外情况之后,若属于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做出赔偿。但现实中,最怕的就是没有投保,而这个时候货物发生了毁损。此时责任应该由托运人承担,还是承运人承担,这就需要看实际导致货物毁损的原因究竟是怎样的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承运人在货物损坏时可以免责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货物毁损赔偿金额可以依据当事人约定、协商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如仍无法确定则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依法律法规规定。若货主与相关责任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可选择起诉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为降低风险,一般建议托运人投保,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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