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地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强调的是,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确保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有效,否则,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所引发的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责任,均将由工程承包单位来承担。工程款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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