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消费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三)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四)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五)督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风险提示:没有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没有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市场经营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