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的共有权利及放弃权利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其他当事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当事人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后,可以由其他方单独或共同申请。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放弃方可以免费使用该专利。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一方不得申请专利。(《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拓展延伸 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及分配方式 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及分配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一方或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一方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或资源,可能会主张对技术成果的独占所有权。另一方可能会主张共同所有权,因为他们共同参与了技术的开发和实施。在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可以考虑各方的贡献、投入和风险分担等因素。分配方式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如按照各方的贡献比例分配所有权或通过许可协议进行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转让。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和分配方式,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可根据约定转让或放弃。若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或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各方不得申请。在确定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时,可考虑各方的贡献、投入和风险分担等因素,并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方式。建议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和分配方式,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