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有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书面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依据民诉意见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即约定管辖的唯一性原则。 一、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的确定,对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管辖协议,则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另外,法律对于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另有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