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了破坏选举罪,如果情节严重的,是需要坐牢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干坏选举工作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有哪些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