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据在犯罪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证据不一定绝对可靠。如果被告认为走私犯罪证据不可靠,应当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要求检查、复制、提取案件涉及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有权对自己不认识的物证进行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检查、复制、提取的证据材料有异议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异议,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控告人或者证人作证不实的,有权提出异议,经法庭审查属实的,应当排除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因此,被告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检查、复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自己不认识的物证进行鉴定。如果被告认为证据不可靠,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如果被告认为控告人或证人作证不实,也可以提出异议,经法庭审查属实的话,相应证据应当被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