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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委会对欠费业主的管理权限及依据
释义
    案情回放
    蔡惠芬系杭州兰桂花园的业主,因其未交纳自2011年1月1日起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惠芬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胜诉。2015年12月,蔡惠芬履行了法院判决,结清了物业费。兰桂花园管理规约中规定:业主有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包括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2015年12月17日,兰桂花园业委会依据小区管理规约作出决定:蔡惠芬不得享有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2016年5月23日,蔡惠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兰桂花园业委会作出的上述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费的交纳系蔡惠芬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蔡惠芬与业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委会以蔡惠芬拒付物业费为由作出上述决定,显属不当,应予撤销,遂判决支持蔡惠芬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兰桂花园业委会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兰桂花园业委会依据小区管理规约对欠费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进行限制并无不当,但鉴于蔡惠芬已于2015年12月交纳了相关物业费,兰桂花园业委会继续限制其上述权利应属不妥,应恢复蔡惠芬的上述权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物业类纠纷案件近年来一直呈激增之势,而关于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一直是此类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为因业委会限制欠费业主的小区共同管理权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引发广泛关注。对于业委会作出的上述决定,审理中形成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费的交纳系蔡惠芬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蔡惠芬与兰桂花园业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系蔡惠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兰桂花园业委会以蔡惠芬拒付物业费为由作出的上述决定,显属不当,应予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费的正常交纳不仅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兰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制定通过的管理规约中规定欠费业主不得享有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该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制定程序合法,从尊重小区自治的角度应认定其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兰桂花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出案涉决定,系履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职责,并无不当。本案应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蔡惠芬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兰桂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中关于欠费业主不得享有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利于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应认定其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兰桂花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出案涉决定,系积极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应予肯定。但在欠费业主补交了拖欠的物业费后,业委会仍继续限制其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则超越了管理规约规定的权限,应予纠正,以实现小区公共利益和业主个体利益的平衡。
    法官回应
    业委会有权依据管理规约限制欠费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业委会是否有权限制欠费业主的小区共同管理权,包括投票权和小区福利分配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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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