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处理 |
释义 | 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处理 (一)、审查期限【应当作7日内进行审查、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羁押]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长在一个月半内做出决定]: A.可以延长半个月[15天]; B.由检察长批准。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内容[必须查明5项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1)犯罪事实、情节:是指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 A.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 B.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C.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D.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过; E.行为的动机、目的; F.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其他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A.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B.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 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是否可以合理排除; D.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结论。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是否合法。 (三)、审查起诉的审查处理: 1.案件是否属于本案管辖: (1)认为应当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 B.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2)认为应当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B.移送、指定管辖; C.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3)认为应当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 2.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移送、补送: A.是否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齐备; B.案卷装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C.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 3.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动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共同犯罪的案件: A.部分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 B.对在案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2.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3.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A.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同级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B.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二、移送审核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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