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