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头市房管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
释义 |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联系电话为;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和青年路交汇处南侧,联系电话为。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还有包钢管理分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附近。 法律分析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 电话: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和青年路交汇处南侧 电话: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包钢管理分处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附近 拓展延伸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包钢管理分处地址及电话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并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包钢管理分处作为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的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包钢公司的房地产。根据其地址及电话,无法确定具体的法律问题。因此,无法对该地址及电话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 结语 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路2号街坊,联系电话为;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和青年路交汇处南侧,联系电话为。此外,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包钢管理分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附近。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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