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