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补助项目。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补助条件。生活困难补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人证;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助学补助。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补助。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失独家庭补助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第四条补助标准(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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