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抵押担保物权人无法履行义务时,土地承包方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优先受偿,但是抵押权人不能侵犯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抵押担保物权人无法履行义务,土地承包方可以请求变更抵押物,要求抵押权人放弃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或者请求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变更担保物,但必须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抵押权人侵害抵押担保物权人权益的,抵押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请求变更抵押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权人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同意抵押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