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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构成侵权?
释义
    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侵权?《著作权法》允许报纸、期刊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但需满足三个条件: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转载时可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修改需获得作者许可。虽未明确规定需注明作者和最初出处,但未注明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未注明者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
    法律分析
    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结语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否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仅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需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对于转载作品,可以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但修改内容需经作者许可。转载人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未注明作者和最初出处的转载行为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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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