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亦包括间接受害人。如某人因交通肇事受伤导致植物人状态,该受害人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亦应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既包括自然人,亦包括法人。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及贞操、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利益,这种利益与权利主体生物形态的利益如自身利益和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同。对这种利益的侵害不依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为要件,也不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财产为要件。因此,在受害人为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时,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如果承认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进而否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则使法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