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厂规定辞职不满3个月就扣除50%的工资是合法的吗? |
释义 |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扣留最后一个月工资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可提前3天解除。只有员工接受单位培训并签署了《服务期协议》,在违约情况下单位可扣发工资抵偿违约金。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时,单位可要求赔偿。拖欠工资报酬的单位需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报酬,单位拒付可投诉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 不合法,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克扣劳动报酬的属于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有具体的时间范围的,若是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前提出离职申请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不管什么原因,员工离职公司扣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分析不管什么原因,员工离职公司扣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 不管什么原因,员工离职公司扣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扣工资的情形只有2种:一是,员工接受了单位的专项出资培训并依法签订了法律依据:《服务期协议》后期限届满前,员工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主张违约金,此时可以扣发工资抵偿违约金,仍不足的,有权继续向员工一方主张。二是,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员工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有义务赔偿。若员工继续留任,那么赔偿款可以通过每月扣发不超过月工资20%的标准进行按月折算。若员工被辞退或协商离职,那么单位可以扣发工资抵偿,仍不足的,有权继续向员工一方主张。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员工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管员工因何原因离职,公司扣除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工资都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合同。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的行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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