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船舶质量问题内河船舶一切险承担吗 船舶质量问题不是保险事故,不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所以内河船舶一切险不承担理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2、投保人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