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重申,指定的旅游企业不得拒收旅游消费券。如有拒收行为的,景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负责清理所有纠纷并赔偿关联单位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要求,本省指定的旅游企业须在景区售票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欢迎使用山西旅游消费券”和咨询投诉电话的标识,张贴由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关于旅游消费券的使用说明。旅游企业既有的优惠措施需一并在景区门口张贴通告,告知消费者。对有因旅游消费券使用引发的严重投诉、私自收购旅游消费券、虚报旅游消费券数量、伪造旅游消费券等行为的,将取消企业参与活动和申领补贴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