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者违约 贷者能否提前收回借款 |
释义 | 案情:水产养殖户刘某一直希望扩大养殖规模,但是苦于资金匮乏只得作罢。今年2月,他找到做建材生意的老朋友陈某,希望能从陈某那儿借点款。陈某看在与刘某相交多年的分上,同意借款10万元给刘某。于是,刘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明确约定10万元借款只能用于购买鱼苗和蟹苗及相关养殖设备,此款于今年12月底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不到一周,陈某即依约向刘某支付了全部借款。此后,刘某先期用4万元添置了一些螃蟹养殖设备,但后来听朋友说股市已见底,是抄底的好时候,便将余下6万元全部杀入股市。令刘某想不到的是,自己将6万元借款用于炒股的消息很快传到陈某耳朵里。获悉后的陈某非常生气,遂要求与刘某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刘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对此,刘某予以拒绝,理由是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本案中,陈某究竟能不能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借款专家说法:根据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该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刘某擅自将原本借来用于水产养殖的款用作炒股这种风险巨大的投资,等于是改变了借款用途,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对此,陈某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行为:一是提前收回所有借款。此时收回借款不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二是解除借款合同。因为刘某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其信用度,更影响借款的安全,因此完全可以解除合同。相关: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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