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执行的时效是终审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终审裁判文书可以是一审文书,也可以是二审文书。若是一审要求双方均未上诉,或者小额程序的文书。生效文书,裁判文书不是作出即生效,即使是终审的裁判文书也要送达双方当事人才生效的。两年是说才文书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两年是个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情而中断或者中止。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