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儿媳是否需要履行赡养公婆的义务? |
释义 | 离婚儿媳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丧偶儿媳也没有赡养的义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只有协助赡养的义务,并且此义务在夫妇关系解除后自动解除。因此,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 离婚儿媳对公婆还有赡养义务吗 1、从法律的角度将,离婚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离婚儿媳只是有赡养婆婆的习俗,不能认为是义务。对责令媳妇要赡养婆婆的做法也不尽妥当,因为责令带有强制性的行为,离婚儿媳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法典上并没有规定丧偶儿媳的法定继承权,法定的继承人中并没有儿媳。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继承。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讲,丧偶儿媳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3、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规定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离婚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也没有儿媳对公婆的继承权。因此,责怪儿媳不赡养公婆或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这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一旦婚姻解除或赡养人去世,配偶的协助义务也自动解除。因此,离婚儿媳并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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