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单方赠与房屋离婚如何处理 |
释义 | 父亲单方赠与房屋离婚处理的方式:若为父亲个人财产,则其他人无人主张权利,但父亲赠与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若为夫妻共同房产,则女方可追认该行为,逾期不追人或拒绝追认的,可向法院主张行为无效,追回房屋。 一、父母继承房子是夫妻共有吗 继承父母的房子不是一定属于夫妻共有。若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购买的房屋,则生育共同所有,若为一方人身损害赔偿金、一方的婚前财产所购买的房产,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父亲代女儿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否有效 经父亲授权,女儿代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父亲授权女儿代签的、或父亲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女儿未经父亲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父亲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女儿承担。 三、父亲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法院会要户口本上的子女赔吗 父亲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法院不会要户口本上的子女赔。父亲无力赔偿,子女没有替父亲赔偿的法定责任。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子女没有代其赔偿的法律义务,但子女自愿代为赔偿的,法律也会予以准许。交通意外事故应有肇事者承担责任,若有保险,则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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