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冒口罩的销售处罚措施 |
释义 | 销售假冒口罩的处罚及经营者不得有的行为。销售假冒口罩,销售金额不同范围内,将面临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同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有一系列违法行为,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伪造商品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等。以上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一、销售假冒口罩如何处罚 1、销售假冒口罩,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的行为,如下: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结语 销售假冒口罩涉及到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不同的情况下,将会面临不同的刑期和罚金。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将会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会受到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一系列违规行为,如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销售伪造或冒用标志的商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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