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生产、销售的产品:(一)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二)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三)失效、变质的;(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风险提示:售出的产品发现有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损失。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