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 |
释义 | 申请人:XXXXXXX。被申请人:XXXXX申请事项: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XX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一、被监护人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二、申请人XX申请担任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XXX的监护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三、申请人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XX的监护人。申请人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四、申请人XX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XXXXXX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XX作为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此呈XXXX社区居委会申请人:XX二0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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