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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关于鉴定期间的起止时点
释义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起诉至法院,不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仍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条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案件比较多见,而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进行变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一、关于工程质量鉴定的理解
    
    本条规定的鉴定既包括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也包括诉讼外当事人双方协商委托相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或鉴定,不能仅将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鉴定理解为司法鉴定。
    1、关于鉴定期间的起止时点
    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到协商确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需要一定时间,从鉴定结束到恢复施工往往也需要一定合理时间。对于这些时间,也应当计人工程鉴定所需时间,作为顺延的工期。因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本条所涉鉴定期间,应指因鉴定而影响施工人施工的合理期间,而不仅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际需要的时间。
    2、关于本条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形
    通常情况下,本条规定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生争议而进行鉴定的情形,但是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承发包双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施工过程中因质量争议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而发生争议的情况,如果出现此情形,也应按照本条规定来予以认定。
    
    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anghaijzg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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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