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三)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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