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人出借贷款后,若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房屋抵押,则需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房屋抵押才能起作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财产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如第五项规定,如抵押,则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后,房屋抵押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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