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正常情况下无需立案。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简易程序的特点: 1、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2、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3、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4、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简易程序是当场做出决定经由派出所所长同意即可,一般程序是要经县(区)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后作出的决定,和人数没关系,一个人可以简易程序,二十人也可以,同理一般程序也一样。简易程序一般是罚款,一般程序从罚款至行政拘留都可以。 在具体程序方面,办案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无须履行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能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