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等待几个小时后,派出所释放了被拘留的人 |
释义 | 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放人,如有犯罪嫌疑需侦查则不会放人;发现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根据刑事羁押期限规定,侦查人员在24小时内应讯问被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发现不应拘留的需报批准并立即释放。如在羁押期间发现拘留不当,需在12小时内经批准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或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需通知检察院。 法律分析 派出所抓人几小时后能放人,依据案情而定,如果被抓者有犯罪嫌疑,需要侦查的,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放人的,如果发现不应该拘留的,要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八条 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拓展延伸 被拘留者获释:等待数小时后,派出所终于放人 在经历了数小时的不确定和焦虑之后,被拘留者终于获得了自由。派出所最终决定释放被拘留的人,结束了这段漫长的等待。这个决定可能是基于证据不足或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无论是家人的期待、律师的辩护还是被拘留者自己的坚持,都为这个结果做出了贡献。获释后,被拘留者可以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他们的生活,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或寻求法律救济。这个故事提醒我们,即使在困境中,坚持和等待也可能带来正义和解放。 结语 在长时间的等待和焦虑之后,被拘留者终于获得了自由。派出所决定释放被拘留的人,可能是基于证据不足或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家人的期待、律师的辩护以及被拘留者自己的坚持都为这个结果做出了贡献。获释后,被拘留者可以重新融入社会,继续他们的生活,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或寻求法律救济。这个故事提醒我们,即使在困境中,坚持和等待也可能带来正义和解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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