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如何认定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释义 |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证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对债务人提出抗辩。 法律分析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拓展延伸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如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次,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债务。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选择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或债务清算协议,以寻求更灵活的解决方案。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可代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得到保护。采取起诉、强制执行、财产查封等措施,或协商债务重组、清算,都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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