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对店长实行不定期工作制,不算加班费,合法吗? |
释义 |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应依法支付,企业应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法律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有加班费的。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要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有加班费的。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要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益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五条规定,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应符合特定条件。因此,企业应依法向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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