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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跟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呢
释义
    应该这样与中介公司签合同
    1、看标题
    居间服务的合同标题通常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或者《居间合同》、《居间协议》,一定要有“居间”字样。
    2、看形式
    看合同形式上是否有这些:三方当事人(卖家、买家、中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等。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被认定无法履行而无效。
    3、看条款
    首先,一定要在签合同之前了解国家规定的税费、交易习惯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方式,然后再注意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刻意规避或篡改这些内容,最后注意要将违约处理办法写进合同。
    4、看签名
    《居间合同》需要三方(卖家、买家、中介)签署,中介方需要盖公司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有中介公司盖章,业务员签字的也予以认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交易中,中介公司给买房者的回执往往不是居间合同原件,而是复印件或者一式三联中的复写件,这时,购房者一定要让卖房者、中介公司在复印件或者复写件签字栏上重新签名,中介方另盖红章,这样才可和原件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中介如如何避免跳单
    中介公司面临“跳单”的被动局面,与中介公司的看房确认单条款的设计缺陷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按照这一规定,居间报酬包括信息费和服务费。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务的主要义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项服务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户为寻找房源付出劳苦,节约了时间,为此客户理应支付中介信息费。但是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纳税和房屋产权过户,应当允许客户有所选择,也就是说客户有权选择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时也可以选择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对此中介公司无权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确认单中,并未将中介费用清晰地划分为提供信息费和后续促成成交服务费,而是笼统的把上述两种费用绑在一起。一旦形成诉讼,法院会认为中介公司无理剥夺了客户完成后续交易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促成双方合同成立的服务费用法院无法支持。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信息费法院也无法支持。这就是中介公司“跳单”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中介公司务必在看房确认单的条款设计中,明确的将居间服务费中的信息费单独列出。因此,看房确认单的主要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确认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为客户首次知晓;2、客户看房后没有购买该房,则不交中介费;但是看房后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了此房,说明客户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费。信息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应当约定的明确、具体。信息费的支付时间,应当约定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逾期应支付违约金。3、客户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续服务的,包括签订合同、代办贷款、纳税、过户等,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另行给付后续服务费。
    看房确认单条款这样设计的结果,就是双方通过签字盖章确认了“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者是计算方法,这样如果客户“跳单”,中介公司主张给付信息费,法院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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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