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邪教组织成员如何被判无期徒刑? |
释义 | 该摘要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中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了三种不同情节的犯罪构成及其对应的刑罚。其中,组织邪教组织令人死亡罪需要满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 法律分析 若情节严重,则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若情节较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款或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强奸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组织邪教组织令人死亡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结语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中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相关规定的分析和解答。若情节严重,则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若情节较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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