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公积金比例 |
释义 | 南京公积金比例如下: 1、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2、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10%到12%; 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8%到12%,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获批后即可参照执行。 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法律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 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二)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