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释义 | 法律分析:今年8月1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这也使得南京公积金的每月最低缴存额有了说法。南京公积金中心于今年6月25日宣布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度的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34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当时这一标准尚未公布,南京公积金中心表示,每月最低缴存基数待相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根据最新公布的2280元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缴存比例5%-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1计算,南京公积金每月的最低缴存额为228元((2280元×5%×2)。据了解,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都会例行调整,从当年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执行同一个缴存基数,依据的是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因此每年的上下限都不一样。比如2015年的缴存基数上限是18200元,2016年首次突破“2”字头达到20200元,今后有望继续提升。 法律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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