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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人围殴被迫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释义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反抗行为,必须满足多人围攻、紧迫性和合法权益保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只有在多人围攻的前提下,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奋力反击,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并且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进行的反抗行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并非斗殴故意,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正当防卫的界限与多人围殴中的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界限与多人围殴中的自卫行为存在紧密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在多人围殴的情况下,被害人受到多方的攻击,为了自保,他可能被迫采取反击行为。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制,必须符合合理、必要、正当的原则。因此,在多人围殴中的自卫行为也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必要的防卫力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过度防卫或者故意伤害他人,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多人围殴中的自卫行为,必须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界限。
    结语
    正当防卫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在多人围攻的情况下,被害人为自我保护而进行反击,只有当其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并为保护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时,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然而,防卫行为应当合理、必要、正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多人围殴中的自卫行为必须谨慎判断,以符合正当防卫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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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