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下,二手房买卖合同代签是否有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代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被委托人代理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卖方明示违约等。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形态包括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不适当履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二手房买卖合同代签是否有效 民法典二手房买卖合同代签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签卖方合同。被委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他人依法订立的卖房合同是有效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形态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二手房买卖合同代签是有效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卖方明示违约等情况。违约形态可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不适当履行。以上是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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