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