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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什么?第二监护人是什么?
释义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担任监护人,需得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监护人不一定是户主。父母在法律上并没有第一、第二监护人之分,均为监护人。如有争议,由相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指定,可向法院申请裁决。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时,相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是谁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内容,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必须是户主吗
    监护人不一定得是户主。
    《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第一监护人是父亲还是母亲
    父母都是。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一定原则确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要经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非所有情况下监护人必须是户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的概念,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等级之分。如有争议,可由相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符合规定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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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