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先死亡时继承其遗产,代位继承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不包括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称为间接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认定,应基于实际继承事项,如有异议可向司法机关起诉。 法律分析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事项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继承事项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两种继承行为的发生都是需要相关条件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继承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来提交有关材料来进行判决处理。 结语 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子女、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认定,应遵循相关条件,并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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