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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公坐牢可以离婚吗?怎么操作
释义
    1.配偶坐牢,想要协议离婚的,应当由服刑人员向服刑监狱提出申请,得到审批批复。由服刑监狱出具当事人证件材料,派狱警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服刑地区或者是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2.如果被告一方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另一方在外边自由的,由在外边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由在监狱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那么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
    一、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条件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8》)
    2、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注意: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还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11》
    (2)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6》
    (3)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荡,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劳动教养;
    4、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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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