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四)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六)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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